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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旅游新规2017年1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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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旅游新规2017年1月施行 强迫消费最高罚15万

 

放心出游

 

 

11月30日,云南省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2016修改版)(下称《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   前10月立案查处81件旅游案件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夏静介绍,《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于1998年起施行,自2008年1月1日修订实施至今已8年。随着旅游产业不断升级转型,旅游市场新的矛盾和问题也不断凸现,“不合理低价”、“强迫购物”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干扰市场秩序,给全市旅游业监察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今年截至10月末,全市旅游业监管部门共受理各类投诉1006起,协调理赔金额15.9万元,办理退货1261件;立案查处旅游案件共81件,其中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2件,处罚金额126.1万元。

 

针对现行《条例》出现的与上位法不能很好配套衔接的情况及旅游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条例》进一步理顺职能关系,完善旅游监管体制机制。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新增作为旅游监察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之一;在法律责任部分将处罚主体统一调整为旅游监察机构。对于公安旅游警察机构,将其“负责维护旅游市场治安秩序,依法开展旅游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工作”的职责在《条例》中予以明确。同时,做好与其他法律法规的配套衔接,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主体行为。

 

   ▲  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最高可罚15万   

 

《条例》加大执法和惩治力度,下重拳解决不合理低价、强迫游客购物等问题,对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规定作了调整和完善,明确禁止“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若违反该规定,由旅游监察机构对旅游经营者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旅游从业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旅游经营者或从业者也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合同约定之外的费用;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转并旅游团队;降低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不符合规范要求;强行滞留旅游团队、甩团或者甩客;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将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的授权账号转借他人使用,以及其他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或者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旅行社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旅游团队运行计划表,并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电子签章,由导游、领队人员携带备查。

 

   ▲  网络经营旅游业务需备案     

 

针对当前“互联网+旅游”的新形势,规定通过网络宣传和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通过网络销售的旅行社产品应当载明包价旅游合同规定的内容。同时,对旅游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的管理和使用作了禁止性规定,旅行社不得接受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的转并团业务。为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根据旅游监察工作和《云南省旅游条例》等规定,将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限由30日调整为45日。

 

《条例》还明确,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时,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  扰乱市场秩序或被立案查办   

 

随后,为维护旅游行业的正常市场秩序,今年3月1日,昆明旅游警察支队正式成立,目前有30名警力。今后,这支专门的旅游警察队伍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旅游法》、《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旅游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工作,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针对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达到立案条件的将被立案查办,对达不到立案条件的,将配合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合执法,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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